《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质量保证、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材料管理、施工管理、投诉处理。
1、质量保证
装修公司需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提供质量保证,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全责。质量保证期应明确具体期限,如一年或两年,以便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或更换。
2、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在装修工程开始之前,装修公司应提交详细的设计及施工图,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这一措施有助于确保装修工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防止因违规设计或施工而产生质量问题。
3、材料管理
装修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装修材料,并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在采购材料时,应选择具有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并建立严格的材料验收和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管理
装修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在施工现场,应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操作。
5、投诉处理
装修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反馈。投诉处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投诉事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投诉记录和跟踪制度,对投诉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
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在城市进行室内装饰和装修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内部装修,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由业主或居住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建筑内部装修必须达到建筑施工的强制性要求,以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国家住房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居民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室内装修和装修的监督管理。
总则
在房屋内部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对无防水要求的卧室或露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加大承重墙的原门窗尺寸,拆掉与阳台相连的砖、混凝土墙体;对原有的建筑节能设备造成损害,从而影响节能效果;其它对建筑物结构及使用安全有影响的行为。本办法中的建筑物本体,是指房屋的结构,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地基等。
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装潢人不能进行以下行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改造房屋的外立面,对未承载的外墙进行开门、窗;拆除、拆除供热管线及设备;拆除、拆除燃气管线及设备。超出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的房屋内部装饰装修,须由原设计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提出。
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改动,应根据防水规范制定施工计划,并进行封闭试验。装修人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提出变更房屋主体、承重构件的,或装修工程涉及第六、七、八条内容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装修公司负责。装饰装修单位要严格遵守建筑行业的强制性规范及技术规范,不能有任何的偷工减料,以保证装修工程的质量。
在进行房屋内部装修时,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禁使用明火、进行电焊等,以确保工人及其周边房屋、财物的安全。在房屋的内部装修工程中,装潢人、装潢公司不得侵占公共空间、破坏公用设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部门对住宅装修也实行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相信很多人并不了解具体内容。那么,下面让小编为大家分享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希望能给到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室内装修管制强化,确保装修品质和安全性,对群众的利益和安全进行维护。
第二条:在当地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要对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管,必须遵守这个办法。
第三条:要确保室内装修的施工品质和安全,必须符合施工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室内装修活动由国家建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能有以下行为:
(一)没有经过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自己变换建筑承重构造和主体;
(二)不能把没有做防水的房间改造成洗手间和厨房;
(四)把房子的节能设施破坏,节能效果达不到最佳;
第八条:如果洗手间和厨房防水层有进行改造,需要根据防水标准重新施工,必须做闭水试验。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九条:室内装修开工之前,需要向物业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物业应该把装修注意事项和一些禁止行为告诉业主。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对住宅装修承接的装修公司,要经过建筑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核,有相关的资质证书,才能承接室内装修。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定要注明双方和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装修公司要遵守小区规定的装修时间,减少工作噪音和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装修过程产生的杂物要清理干净,确保室内干净整洁,避免影响施工环境。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十五条:室内装修完工之后,需要根据合同上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之后,装修公司会给到你一本装修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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