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装修动态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现在房价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过度攀升,但是房价也只是将涨价的速度放缓了一些,并不会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很多人就会希望尽快购房,而房主看见房屋一夜之间房价上涨的情况,会违约的不在少数,所以也会导致二手楼交易纠纷案件的增加,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业主坐地起价30万被判决强制过户

吴**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吴**购买吴先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某小区的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吴**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占有使用。后吴**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

然而,2015年3月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

2015年4月吴**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房产过户至吴**名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吴**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卖家反价被判赔成交价20%违约金

买卖双方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同意将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给买方,房屋建筑面积为8米。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20万元。合同成交当日买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在3月30日办理资金监管,监管金额为49万元。2015年4月20日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然而,3月30日房地产新政调整,深圳房价暴涨。卖方于4月22日发出解约通知书,理由是“涉案房产存在口头租约,租客不同意提前搬迁,并主张优先购买权”。

2015年5月5日买方起诉卖方。经过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要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交楼前解除租赁合同,卖方现在又以承租人拒绝解除合同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该房产存在其他纠纷,继续履行合约强制过户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成交价的20%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10万元定金、赔偿违约金44万元。同时4600元受理费以及3220元保全费也均由卖方承担。

  案例三:卖家违约想赔定金了事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罗湖区某小区园住宅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格为215方。买方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卖方却忽然反价,并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但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卖方在决定违约后也提出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来解决纠纷。但买方没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承认银行已经发贷款承诺函,承诺货款150万元。这足以表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损失凭证,再加上被告在拒绝履行卖房义务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

  案例四: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间公司居间,巫某向被告杨某购买龙岗区吉华路某花园房产,成交价255万元。巫某当天签约支付定金2万元,3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4月15日前监管首期款,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杨某在签约当日将房产证交居间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杨某同意将买方姓名变更为巫某,由巫某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合同签订后,居间公司保证人向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也按约在银行监管首期款82万元。后银行要求追加监管首期款24万元。

然而,当巫某按要求将该款打入银行监管账号后,杨某却想反价拒绝配合签字。

经过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后,杨某依然坚持不签字。随后,巫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并要求其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

在法院主持调节之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在上文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四个有个卖方违约的案例及相关的处理办法,我们知道卖家之所以会违约,还是因为一天一个价的房价,一夜之间卖家发现自己的房屋价格又攀升了几十万,就自然而然被利益冲昏了头,即使违约也要多赚一点钱,所以我们希望大家在阅读完这些案例之后,能够尽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这种情况应该怎样面对和处理,希望大家都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就能免费领取哦~

装修预算三大通病 你家装修犯了吗?

在准备进行装修时,需要根据各个公司的报价、施工水平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选择装修公司,选定之后,需要进行签订装修合同,在签订前需和装修公司仔细商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看装修合同要注意什么以及签装修合同要避免哪些陷阱吧。

一、看装修合同要注意什么

1、是不是已经到达签合同的阶段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消费者在家庭装修的谈判过程中签合同之前往往比较仔细,节奏也比较慢;但是一旦这个过程接近面临签合同时,消费者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签合同,尽快进入施工阶段。

2、检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经营的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都开设了分支机构,对这样的公司您还应该检查对方是否有法人委托书。至于人常说的资质证明,只要您的工程不是大得惊人,没有必要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一般家庭装修、装饰公司有四级资质足矣。

3、预习装饰公司提供的“装修施工合同”

如果消费者不了解这份合同的内容,反而可能给自己留下隐患。所以,建议您在签合同之前,先把合同拿回家看一天,心里有了“谱”再回来与装饰公司签合同。

4、检查装饰公司的设计方案资料是否齐全

,一个完整的家庭装修设计方案,首先设计图纸应该齐全,它应该包括房间的平面图,必要的立面图,必要的天花图、水电图,以及现场制作的家具图,此外需要审查设计图纸的诸因素是否齐全,这几个因素包括图纸的尺寸、比例,选用的材料以及简单的工艺做法;如果有缺项应该要求设计师补齐。第二,审查工程预算是否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做好,把缺项漏项在合同签订之前做好。第三,检查甲乙双方的材料提供一览表,对于表中的材料、种类、数量、参考价格、送达时间、验收人应该十分明确。第四,为保证家庭装修的工程质量,合同当中施工工艺的说明应该占有重要位置,而不应该像目前一些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那样,对材料重视,对工艺忽视。

二、签装修合同要避免哪些陷阱

1、合同形式

装修包括三种施工,半包,全包,包清工。除了包清工外,都需要用到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因此要向其索要购买的材料明细表、合格证、票据;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个别材料还需有生产日期(乳胶漆、腻子、胶水等是否是过期产品)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2、增减项目

在装修过程中会有实际比预算是多几米柜子,多几米电线的情况出现,多出来的在完工结算时是需要业主掏钱的。那么针对这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首先需要在施工前弄清楚这些增项的单价;而且需要注意增项所用材料是否跟预算的材料一致,以免装修工人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增项施工之前一定要让业主签字生效才能继续施工,否则可以不承担费用。

3、装修材料必须清楚明白

有些合同里,装修公司对材料写得含糊其辞,实际装修时,可能用假冒伪劣的材料。当业主追究时,装修公司便拿出当初的合同,称业主没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业主要求使用高品质、环保的装修材料,装修公司便会要求加价。有的装修公司还在合同中注明,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装修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但这个“同”,是同质量的还是同类材料的,却没写明。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明每一道施工工序所用的材料,若材料短缺,应该用何种材料替代,都必须一一记下来。

4、项目变更

很多时候,或许是业主要求,或许是装修实际需求,往往会和当初的设计方案有差异需要变更的项目,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需要重新签订装修预算、方案变更书面协议,而不能空口报价。

5、建材损耗问题

装修过程中,有建材损耗出现无可厚非,但是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清楚明白的写明损耗度(如砖、地板),在损耗范围内当然没问题,若超出损耗范围该由装修公司负责补齐。否则会造成损耗超过很多又需要业主加钱的现象出现。

6、工期约定

装修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延长几天。入住的话,可以跟装修公司商榷此事。若是有拖延工期的情况发生,业主可以跟装修公司理论,但是,业主一定要看清什么情况下延期业主需承担责任,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向装饰公司赔偿。

7、保修条款

整个装修过程,各个工序大多是现成手工制作而成,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因此完工后的保修就成了重中之重,不要只看合同中保修五年或者二年,重要的是需要写明白保修过程中是包工包料还是只包工,或者还有什么制约条款,都必须清楚明白。

8、付款

大多装修公司会有预付50%,中期付45%,剩下5%的尾款的收款合同,但是如果在装修后期发生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制约装修公司了,因此,可以跟装修公司协商首付款和中期付款以及尾款的比例,而且中期付款具体时间也要清楚明白,确实完成某一项工作才能付款。比如,大多是木工完工算工期过半,但是施工中有许多交叉工序,必须要指明需要完成的工序。

9、售后服务

装修合同中的售后服务同样不能忽视。比如在保修时间内出现问题,装修公司故意拖延时间或者以诸多借口不予维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保修期限,维修付款条款等。以免装修公司把所有的风险都留给消费者。

10、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有委托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

以上就是关于看装修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装修合同要避免哪些陷阱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装修合同陷阱,更多装修知识、装修公司评价、装修案例请继续关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装修预算超支是令很多业主的头疼的事,之所以会出现预算超支的现象,往往都是因为业主在做预算时犯了通病。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装修预算的三大通病。

通病一:准备不充分

很多业主在拿到钥匙之后,难掩激动的心情,立即就找装修公司装修,结果装修风格之类的问题完全没考虑好就开始装修,一遍装修一遍改,最终装修效果不好,预算还超支。

专家建议,业主在拿到钥匙之后,先不要急着装修,先确定自己喜欢的装修风格、装修建材、家具,包括一些大件家具的摆放位置都要先考虑好。然后结合自己所能承受的价位找装修公司,注意与设计师商谈时一定要将自己的需求完全表达出来。然后在施工时勤到工地去逛逛,发现不合理的地方立即与施工人员协商改进,以求达到最理想的装修效果。

通病二:贪小便宜

现在装修纠纷十分常见,其中不少装修纠纷都是由于装修业主贪小便宜的心理造成的。其中,找游击队装修就是个典型。游击队装修之所以能在装修市场上存活,就是因为很多业主不愿意多花钱去装修。游击队就抓住业主的这种心理,在报价时将价格压得很低,然后保证你想装成什么样都能做。然后在施工时就会使用劣质材料来装修,更有甚者将业主自购的优质装修材料用劣质材料代替,然后将优质材料出售赚钱。还有就是游击队装修很容易出现烂尾工程,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工作地点的限制,所以就算签了合同,想找他们理论都找不到人。所以装修最好还是找正规的装修公司比较好,至少在扯皮的时候还能找到人。

通病三:生搬硬套

有些业主在装修前已经在网上看了好多装修案例,买了许多装修杂志。然后在与设计师商谈时就将这些漂亮的装修案例往那里一摆,表示我就想装修成这样的。但是专业的设计师肯定会告诉你有些装修不能生搬硬套到你家房子上的,因为不适合。

装修前先看一些案例是必须地方,但是只是参考,而不是完全照抄。装修是要考虑房子的本身条件的,然后从使用材料、色彩搭配、灯光配置、家具布局、饰品陈设、绿植摆设等多方面考虑。有些造型装饰在别人家看起来不错,但是未必适合自家。

想要做好装修,就必须与设计师沟通好。设计师的设计才是决定装修效果的关键,所以在与设计师商谈时需要告诉设计师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习惯及需求,然后告诉设计师自家需要装哪些家具,让其在设计时把大件家具的摆设考虑在内。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私下和装修设计师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奚晓明主编

ISBN:10位[7503675462]13位[978750367546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9-1

定价:38.00元 包括六个方面:

(一)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单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为的惩罚,认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是,上述规定却并没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等于是终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责任。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仅在工程质量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还将由于这样的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上编 司法实践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概述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专业性强

二、法律关系复杂

三、审理难点多

四、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二、建设方投资不足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发展趋势

一、数量逐年上升

二、审理难度加大

三、解决方法多元化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第一节 审理方法与技巧

一、诉讼程序上的方法与技巧

二、实体审理的方法与技巧

第二节 诉讼管辖问题

一、诉讼管辖背后的利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及其管辖原则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一、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诉讼参加人

二、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诉讼参加人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诉讼证据的认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证据种类及作用

二、证据举证、质证程序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质证及证据的审

核认定

第五节 反诉与抗辩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一、签约主体

二、合同形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要约、承诺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包人的义务

二、发包人的义务

第二节 工程款的认定

一、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四、工程款支付主体

五、垫资作为工程欠款的认定

六、工程款利息

第三节 工期的认定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下编 疑难、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1 反诉、抗辩及裁判文书写作——宇寰公司与宏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附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三、司法解释

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有哪些典型案例

客户私下 与设计师签订设计合同的事比较多。你的担心可以通过一些必要的办法来减轻并保证你不会上当。一是这个设计师应当是有作品实物给你看见的。即有他的客户让你看他的设计装修后的效果。即使有的客户不愿让设计师常带人来看,也要通过设计师发在网上的作品来了解,这是证明他的确是一个设计师,而且有这个设计水平。二是在签订合同前,不会付设计费全部。通常是分步付款的,在设计图纸全部拿到后时,设计费才会付完的。签订合同时,双方 就会拿的检验的。可以各自留存一个复印件。另外,一般为保证设计效果的实现,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有一项后期配饰和现场跟踪服务,这笔费用也是逐步付清的。至于资质证书等东东,是不重要的。因为这就像文凭不能证明能力一样。何况,客户也不知证书的真假。具体的操作应当是各家专业设计机构都有一个服务收费的流程,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装修公司哪些是坑

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有哪些情况 1、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的违约纠纷 承租人违反 租赁合同 约定,长期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是 房屋租赁纠纷 中最为常见的一类纠纷。这一类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很多出租人没有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此外,合同中对租金约定不明确还有市场价格的变化也是很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的规避措辞。 2、房屋损害侵权纠纷 这类纠纷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间由于不按约定合理使用房产,给出租人带来房产财物损失的纠纷。当然,也有可能是 房屋租赁 期间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3、人身财产损失纠纷 这类纠纷常常是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遭受了财产损失,比如遭窃,因此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没有妥善尽到防护责任,双方在责任划分上意见不一致而引起的。 4、承租人 擅自转租 房屋纠纷 实践中,有的承租人以盈利为目的,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将 房屋转租 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以致房屋的出租人利益受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十分常见的。 5、装修费、修缮费分摊的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承租人装修房屋期间常常会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 解除合同 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6、房屋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 7、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这种情况一般是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的纠纷。 8、单方解除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奈之举,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从而引发了纠纷。 二、什么是房屋租赁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 房屋所有权 人)将 房屋出租 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 违约责任 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6868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关于 租房纠纷 问题的典型案例广大群众可以进行详细地了解,便于在与此类似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知道如何申请 诉讼 。同时在租房的过程中双方最好通过签署 租房合同 来解决相应的纠纷问题,切勿通过口角或者武力来解决问题。否则双方都将会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在房屋装修时,是坑的地方是特别多的,例如:

1、预算报价偷项漏项

装修公司为了招揽顾客虚假报价,预算偷项漏项,大玩文字游戏,提高首付比列,在工程中慢慢薅羊毛。如果不偷项漏项就意味着报价比同行高,意味着单子飞掉,意味着生意做不了。

2、现场增项

工程队长会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增项。市场价格竞争白热化,装修企业在压低报价的同时,不愿意放弃自己原有利润,所以只能压榨工程队长,目前家装公司发出来的单子工程队长不增项就是亏本。

3、拖延工期

造成这个情况的因素比较多,公司材料配送出问题或是特殊工艺导致时间拖延等因素都会造成工期拖延,但这种情况一出现,装修公司往往为了逃避责任,把原因全推在业主身上。

4、偷工减料

这个问题是老生常谈了,“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装修公司前期为了招揽顾客,给业主报出低价,造成工程队长赚不到钱,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情况时有发生。请第三方装修监理和第三方验收公司,都可以很大程度上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

5、免费设计

免费设计是家装公司为了招揽客户推出的广告语。而事实上,设计师提成低,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他们只能拼命接单,大多数设计都是为了赶工,设计图少画,设计深度不够,描述模棱两可,草草收工。至于设计中有什么隐患,反正非专业人士的业主也看不出来。

6、装修合同

装修合同中的猫腻太多,装修合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装修公司给出,其中补充合同坑较多,附件不完善,法律文书不严谨,缺少必要的法律元素,不能修改合同等陷阱比比皆是。

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咨询讨论!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